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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日期:2024-12-27 15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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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
儀表調校(GBJ93-86)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**書 一般規定
第11.1.1條 儀表的單體調校宜在安裝前進行。
第11.1.2條 儀表系統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系統調試。
第11.1.3條 儀表調校室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清潔、安靜、光線充足或有良好的工作照明,不應在振動大、灰塵多、噪音大、潮濕和有強磁場干擾的地方設置調校室;
二、室內溫度在10~ 35℃之間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 85%,無腐蝕性氣體;
三、有上、...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
第11.1.2條 儀表系統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系統調試。
第11.1.3條 儀表調校室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清潔、安靜、光線充足或有良好的工作照明,不應在振動大、灰塵多、噪音大、潮濕和有強磁場干擾的地方設置調校室;
二、室內溫度在10~ 35℃之間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 85%,無腐蝕性氣體;
三、有上、下水設施。
第11.1.4條 儀表調校用電源應穩定。50赫220伏交流電源和48伏直流電源,電壓波動不應超過額定值的± 10%;24伏直流電源,不應超過±5%。
第11.1.5條 儀表調校用氣源應清潔、干燥,露點至少比*低環境溫度低10℃,氣源壓力應穩定,波動不應超過額定值的± 10%。
第11.1.6條 調校用標準儀器、儀表應具備有效的鑒定合格證書,其基本誤差的**值,不宜超過被校儀表基本誤差**值的1/3。
第11.1.7條 儀表的調按點應在全刻度范圍內均勻選取,其數量為:單體調校時不少于5點;系統調試時不少于3點。
第11.1.8條 彈簧管壓力表、雙金屬溫是指示計經調校合格后,應加封印。
(GBJ93-86)儀表調校**節 單體調校
第11.2.1條 被校儀表應外觀及封印完好,附件齊全,表內零件無脫落和損壞,銘牌清楚完整,型號、規格及材質符合設計規定。
第11.2.2條 被校儀表在調校前,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性能試驗;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一、電動儀表在通電前應先檢查其電氣開關的操作是否靈活可靠。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值。應符合國家儀表專業標準或儀表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。
二、被校儀表的阻尼特性及指針移動速度,應符合國家儀表專業標準或議表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.
儀表的指示和記錄部分應:
1.儀表的面板和刻度盤整潔清晰;
2.指針移動平穩,無摩擦、跳動和卡針現象;
3.記錄機構的劃線或打印點清晰,沒有斷線、漏打、亂打現象;
4.記錄紙上打印點的號碼(或顏色)與切換開關及接線端子板上標志的輸入信號的編號相一致。
三、報警器應進行報警動作性能試驗。
四、電動執行器、氣動執行器及氣動薄膜調節閥應進行全行程時間試驗。
五、調節閥應按本規范第2.1.6條規定進行閥體強度試驗。
六、有小信號切除裝置的開方器及開方積算器,應進行個信號切除性能試驗。
七、調節器應進行手動和自動操作的雙向切換試驗,具有軟手動功能的電動調節器還應進行下列試驗;
1、軟手動時,快速及慢速兩個位置輸出指示儀表走完全行程所需時間的試驗;
2.軟手動輸出為4.960伏(19.8毫安)時的輸出保持特性試驗;
3.軟、硬手動操作的雙向切換試驗。
第11.2.3條 被校儀表或調節器應進行下列項目的**度調校:
一、被校儀表應進行死區(即靈敏限)、正行程和反行程基本誤差及回差調校。
二、被校調節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:
1.手動操作誤差試驗;
2.電動調節器的閉環跟蹤誤差調校;氣動調節器的控制點偏差調校;
3.比例帶、積分時間、微分時間刻度誤差試驗;
4.當有附加機構時,應進行附加機構的動作誤差調校。
第三節 系統調試
第11.3.1條 系統調試應在工藝試車前且具備下列條件后進行:
一、儀表系統安裝完畢,管道清掃及壓力試驗合格,電纜(線)絕緣檢查合格,附加電阻配制符合要求;
二、電源、氣源和液壓源已符合儀表運行的要求。
第11.3.2條 檢測系統的調試: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(即變送器或檢測元件處)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系統的誤差,其值不應超過系統內各單元儀表允許基本誤差平方和的平方根值;
二、當系統的誤差超過上述規定時,應單獨調校系統內各單元儀表及檢查線路或管路。
第11.3.3條 調節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按照設計的規定,檢查并確定調節器及執行器的動作方向;
二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,給調節器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其基本誤差、軟手動時的輸出保持特性和比例、積分、微分動作以及自動和手動操作的雙向切換性能;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三、用手動操作機構的輸出信號,檢查執行器從始點到終點的全行程動作。如有閥門定位器時,則應連同閥門定位器一起檢查。
第11.3.4條 報警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統內的報警給定器及儀表、電氣設備內的報警機構,應按設計規定的給定值進行整定;
二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其音響和燈光信號是否符合設計規定。
第11.3.5條 聯鎖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統內的報警給定器及儀表、電氣設備內的報警機構的整定及試驗,應符合本規范第11.3.4條的規定;
工業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
儀表調校(GBJ93-86)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**書 一般規定
第11.1.1條 儀表的單體調校宜在安裝前進行。第11.1.2條 儀表系統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系統調試。
第11.1.3條 儀表調校室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清潔、安靜、光線充足或有良好的工作照明,不應在振動大、灰塵多、噪音大、潮濕和有強磁場干擾的地方設置調校室;
二、室內溫度在10~ 35℃之間,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 85%,無腐蝕性氣體;
三、有上、下水設施。
第11.1.4條 儀表調校用電源應穩定。50赫220伏交流電源和48伏直流電源,電壓波動不應超過額定值的± 10%;24伏直流電源,不應超過±5%。
第11.1.5條 儀表調校用氣源應清潔、干燥,露點至少比*低環境溫度低10℃,氣源壓力應穩定,波動不應超過額定值的± 10%。
第11.1.6條 調校用標準儀器、儀表應具備有效的鑒定合格證書,其基本誤差的**值,不宜超過被校儀表基本誤差**值的1/3。
第11.1.7條 儀表的調按點應在全刻度范圍內均勻選取,其數量為:單體調校時不少于5點;系統調試時不少于3點。
第11.1.8條 彈簧管壓力表、雙金屬溫是指示計經調校合格后,應加封印。
(GBJ93-86)儀表調校**節 單體調校
第11.2.1條 被校儀表應外觀及封印完好,附件齊全,表內零件無脫落和損壞,銘牌清楚完整,型號、規格及材質符合設計規定。
第11.2.2條 被校儀表在調校前,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性能試驗;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一、電動儀表在通電前應先檢查其電氣開關的操作是否靈活可靠。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值。應符合國家儀表專業標準或儀表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。
二、被校儀表的阻尼特性及指針移動速度,應符合國家儀表專業標準或議表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規定.
儀表的指示和記錄部分應:
1.儀表的面板和刻度盤整潔清晰;
2.指針移動平穩,無摩擦、跳動和卡針現象;
3.記錄機構的劃線或打印點清晰,沒有斷線、漏打、亂打現象;
4.記錄紙上打印點的號碼(或顏色)與切換開關及接線端子板上標志的輸入信號的編號相一致。
三、報警器應進行報警動作性能試驗。
四、電動執行器、氣動執行器及氣動薄膜調節閥應進行全行程時間試驗。
五、調節閥應按本規范第2.1.6條規定進行閥體強度試驗。
六、有小信號切除裝置的開方器及開方積算器,應進行個信號切除性能試驗。
七、調節器應進行手動和自動操作的雙向切換試驗,具有軟手動功能的電動調節器還應進行下列試驗;
1、軟手動時,快速及慢速兩個位置輸出指示儀表走完全行程所需時間的試驗;
2.軟手動輸出為4.960伏(19.8毫安)時的輸出保持特性試驗;
3.軟、硬手動操作的雙向切換試驗。
第11.2.3條 被校儀表或調節器應進行下列項目的**度調校:
一、被校儀表應進行死區(即靈敏限)、正行程和反行程基本誤差及回差調校。
二、被校調節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:
1.手動操作誤差試驗;
2.電動調節器的閉環跟蹤誤差調校;氣動調節器的控制點偏差調校;
3.比例帶、積分時間、微分時間刻度誤差試驗;
4.當有附加機構時,應進行附加機構的動作誤差調校。
第三節 系統調試
第11.3.1條 系統調試應在工藝試車前且具備下列條件后進行:
一、儀表系統安裝完畢,管道清掃及壓力試驗合格,電纜(線)絕緣檢查合格,附加電阻配制符合要求;
二、電源、氣源和液壓源已符合儀表運行的要求。
第11.3.2條 檢測系統的調試: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(即變送器或檢測元件處)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系統的誤差,其值不應超過系統內各單元儀表允許基本誤差平方和的平方根值;
二、當系統的誤差超過上述規定時,應單獨調校系統內各單元儀表及檢查線路或管路。
第11.3.3條 調節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按照設計的規定,檢查并確定調節器及執行器的動作方向;
二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,給調節器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其基本誤差、軟手動時的輸出保持特性和比例、積分、微分動作以及自動和手動操作的雙向切換性能;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
三、用手動操作機構的輸出信號,檢查執行器從始點到終點的全行程動作。如有閥門定位器時,則應連同閥門定位器一起檢查。
第11.3.4條 報警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統內的報警給定器及儀表、電氣設備內的報警機構,應按設計規定的給定值進行整定;
二、在系統的信號發生端輸入模擬信號,檢查其音響和燈光信號是否符合設計規定。
第11.3.5條 聯鎖系統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系統內的報警給定器及儀表、電氣設備內的報警機構的整定及試驗,應符合本規范第11.3.4條的規定;
二、聯鎖系統除應進行分項試驗外,還應進行整套聯動試驗.
儀表調校(GBJ93-86)--記錄紙記錄筆